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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命源:一,头颅在脖颈齐肩处被分离,应为利器切割;二,右小腿骨断成三节,应为棍棒所致。
补充说明:坑中有一根直径五公分左右,长一米三的柳树棍,经对案发现场的勘察,此柳树棍和坑西边第三棵柳树上的一截残枝完全吻合。利器砍削的痕迹清楚在目。
备注:阎怀礼发现尸体之后,赶往马家集派出所报案,有两位摸鱼人保护现场。一位叫甘得君,一位叫赵大炮,都是马家集人。
另一部分材料应该是现场拍摄的十几张照片,这些照片正挂在史可染房间里面的绳子上,刚洗出来。
“郑队长,这具尸体很可能就是包俊才,无论从年龄看,还是从案发地点以及和包俊才的关联度来看,或者从尸体腐烂的程度与死亡时间来看,都能成立。”
“我同意毕老的分析。”李云帆道。
“你们等一下,我去把金所长喊来。”郑峰从椅子上站了起来,打开会议室的门,站在走廊上:“金所长,您过来一下!”
“哎!来了。”
不一会,金所长走进会议室,他的腰上系着一个围巾,手上粘着不少面粉:“郑队长,啥事情?”金所长一边说,一边往炉子里面添了几块煤。
“金所长,您还能记得包俊才的身高吗,他的身高是多少?”
金所长愣了一下道:“和刘队长差不多。”
“郑队长,刘队长的身高是一米七三左右。”
“老李,您把“12.3’案的材料拿过来,在我的枕头旁边。”
“你们都歇着,我去拿。”金所长话音没有落地,人已经走出了会议室的大门。
一分钟以后,金所长进来了,胳肢窝里面夹着一个档案袋。
四个人将“12.3”案和“12.4”案的有关材料放在一起和比对,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结论:“12.3”案和“12.4”案的受害者同属于一个人,他就是包俊才。